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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哲学教程(二十三)
91.对“我”的哲学性质的理解大致走过了三个时代。但是,在很多的情况下,它是与个人,社会个体的概念是相互等同的。具有保持原有的“我”的哲学意味,我们翻一下历史便可以得知,只有那种与极早期的传统哲学认识并未脱离任何一丝丝关系的印度哲学和中国佛教哲学在本体论的基础上直指个体的哲学意义。
92.第一个时代,是本体论中的“我”的概念,它的意义就是指个体。但重心偏向对人的个体做抽象解释。从这种意义上说,他实际上不具有任何哲学的性质。其本体论所呈现的意义实指宗教思维或在宗教领域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哲学思维。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把这种对“我”的准哲学式理解从今天的哲学范畴中排除出去。
93.第二个时代,是认识论时代中的“我”。这里的“我”的意义就是“自我”的意思。它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指社会个体即个人。在这个时代中,大部分是由西方思想家门来完成的,并且一直至今。仅从自我所表意的社会个体或个人而言,我们同样有理由把这样的一种个体观念从普遍的哲学领域中排除出去。他们实际上是在社会学,心理学或可以说是科学领域的内容。如弗洛依德曾经把个体心灵划分为本我,自我,超自我。费希特有自我和非我。在直接呈现社会个体的哲学中,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随处可见。
94.第三个时代,是实践论时代的“我”的概念。即我们今天的时代。这个“我”的哲学语形已经完全消失。他把“我”的概念直接纳入到文化的范畴中去探讨,而把“我”早先时候所表达的具有哲学意义的部分经过更高层次的概括,以“个体”的哲学概念进入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学科和理论之中。
这种把“我”,“个体”和“社会个体”(即个人)的三种清晰的概念和领域的正确划分,使我们以后对与此相关的各种词语和概念或有定义模糊的现象而造成各有各的理解的做法完满地划上了句号。我们不但精确地定义了他们,更重要的是,我们由此获得了更加深入的哲学认识和哲学语言使用的精辟性。也就是说,我们由此获得了对“个体”的整体认识。并由此得出的结论毫无疑问地具有不可入性,不可辩驳性。
95.由于我们中国人本身缺乏对个体的全面的认识把握和足够的重视,因此,我们这里对他的所做的哲学认识基本上都是建立在西方人的认识基础之上。西方人对个体的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统计数学(如样本容量)2。逻辑学(如如个体常元和个体变元)3。社会学(如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理论)4。心理学(如个体易感性)5,哲学(如黑格尔的哲学)。其他的还有上面已经说过的-----6,本体论(如印度哲学)7,认识论(如我思故我在)8,现有的一些理论中的个体认识(如系统哲学中的个体和矛盾个体等)9。我们今天这里将谈到的实践论中的个体观念(如把“我”的早先哲学概念搁置在文化领域中进行个体认识并把“个体”这个概念放在哲学中进行最普遍的哲学考察)//////在此,需要特别地说明一下,佛教哲学和西方认识论哲学中对个体的考察都同时存在着本体和认识的统一。我们这里展开的也将是本体,认识和实践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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