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体哲学教程(十三)
41.在过去的人们哲学认识中,对整体的理解大多是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范畴中统一进行的。这一认识前提确定了人们的眼光先入的,既定性的重心落在对一个事物的内部的阐发上。在矛盾哲学中,这一认识形式暴露的十分明显。系统哲学认识产生后,其重心逐渐向外部移动。但系统哲学对外部的描述并不尽如人意。因为他们的框架构造虽然比矛盾哲学的范围要大一些,如果在针对这种相对大范围的本身而言,则仍然趋向于对一个更广的事物系统的内部表述。从这里,我们可以十分明晰的看出矛盾哲学和系统哲学对整体和部分的认识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尽管对同一个事物的要素剖解能力有所不同,然而在一种较为普遍的角度就呈现出他们对部分的落脚点具有必然的相同性。其差异和区别就表现在对一个事物本身因要素剖解能力的局限导致事物体范围具有不同程度的确定。如,矛盾哲学对一个家庭矛盾体的确定就表示在夫妻二人实体的性质上,而系统哲学则不然,一个家庭系统要包括其亲族,朋友和同事等的联系中。而当这一切的联系被涵摄在家庭系统中时,是因为系统哲学着眼于此家庭系统和另一家庭系统组合成更大的家庭系统中。为什么系统哲学会有此着眼点呢?主要原因是系统哲学考虑到丈夫和妻子都有他们各自不同的亲族,朋友,同事等社交上更广泛的场合。于是就进入了一个比矛盾体范围更大的系统体中。因此,从部分的角度看,矛盾哲学和系统哲学具有相同性。如果从整体的角度看,他们各自描述的整体对象范围就十分的不同了。尽管其范围不同,但对于这个范围本身而言,系统哲学对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理解仍然处于一种具有内部的性质之上。乌杰把系统的概念扩展到系统整体的概念,并引此概念进入矛盾哲学的矛盾体中。我认为此举依然没有摆脱系统哲学所叙述的外部概念仍然在内部的基础上作出相对的界定。也就是说,系统哲学中所述说的外部实际上仍是一个内部。这种认识方式将不可能有效的作出对系统界限的明确确定和当真正外部成分串入系统内部形成的外生性混沌形态的解释。冯。纽曼的机器链和波函数缩编的理论就是在上述的哲学原理的思想基础上给出的。
42.既然我们知道了一个事物被称为整体,那么所有的部分理所当然地具有组成该整体的要素功能和结构基础。撇开所有的具体意义,我们可以得到整体和部分的那种绝对性的联系。部分并非是简单的叠加和机械的堆积而形成整体,他是有机化的。其结构相互联系,物质相互作用,信息相互沟通,功能相互补充,性质相互体现,时空相互纠缠,能量相互交换,要素互动双赢。部分虽然统一于整体,但各部分仍然保持他的相对独立性。应该说部分是构成整体的直接基础。任何整体结构都可以被分解为若干个部分组织。
43,整体的本质是有机性。任何部分的联系在整体本身中并不具有有机性,他们永远是无机性的。如果把这种无机性绝对化,就会得到矛盾哲学中所描述的矛盾体。如果把这种无机性进行有机化,就会得到系统哲学所描述的系统体。
44.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这是一条描述整体和部分之间功能关系永恒的定理。他表现出整体性质和部分性质有着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正是建立在整体的本质是有机性的原理基础之上。没有这条原理就不会有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的定理。忽视以上这条原理的基础性,那么,该定理就不可能发挥任何真正的作用和意义。我们中国人的俗语,“人多力量大”,“一根筷子容易折,十根筷子折不断,”都是在直观的意义上反映了此点。即整体的有机性。但是,我们中国也有另外二句俗语,“一个和尚挑水吃,二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和“中国人一个人是条龙,三个人就是一条虫,”的说法。这种说法正是说明了部分的无机性。部分永远不可能具有有机性。只有在一个真正的整体框架意义下,部分才能充分发挥他的功能极限。因此游离的部分只有在设定的整体边界下,才能显示整体的有机性。无机性向有机性的转变唯一的路径就是具备对整体边界的确定。这条边界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因素:1,共形因子,2,时间因子,3,主观因子。
|